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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遍地开花, 但背后的乱象也层出不穷 资质、外教、课程 让人“眼花缭乱”,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百色的校外培训机构何去何从? [attachment=464157] LRLhS<9 R'$ T6FB5
1)c=15^ jv?aB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而制定。[attachment=464156] y:(C=*^<t JUUF^/J
A16- ^b/q|(Nu& 中小学校不能办校外培训 NnSI)*%' R}K5'`[%ZY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o<e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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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iAc@ .k?hb]2N 83O^e&Bt ]#Z$jq{,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Z<m'he ZLFdnC@ 禁止虚假招生广告 `h%D\EKeB O(WMTa'%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到中小学开展招生宣传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后15天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z2EI"'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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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MHzsxF| `HZH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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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中止培训,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L-oPb) |2c!t$O@v CI3_lWax% 终止办学依法清退学费 VIlQzM;%^ JOoLHZQ1v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和学生安置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O5e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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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_>' 1(\I9L&J
xQ(KmP2hl 2>_LX!kyP]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d .lu nR|uAw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OM&\Mo U Y?]\4Om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myo~Q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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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t!}D6p 5)zj){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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