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靖西市民黄女士通过手机微信向供货商转账时,由于操作失误,不慎分两次将15000元转给了微信好友农某。黄女士虽先后多次打电话甚至当面向农某说明情况,请求农某返还,甚至答应给他一定的“补偿”,但农某就是置之不理。理由是他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黄女士自己主动给他的,他自然有权支配,也有权决定是否归还。 :=e"D;5 @l
%x;`E [attachment=440992] sMNhD/bb owKOH{otf 律师分析 `w
K6B5> ?CSv;: 01 zya2 O?s 针对这件事,靖西的一位资深律师这样认为—— ^udl&> wq
=Ef 农某的做法是错误的,黄女士有权要求农某全额返还款项。 " gQJeMU 这里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不当得利问题,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了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财产者没有获得财产的合法依据。 "?r_A*U 就本事件而言,一方面,该款被误转给农某,意味着农某意外获得了15000元收入,即取得了财产性利益;与之对应,黄女士则失去了15000元,也就是受到财产损害。 :>3/*"vx?G ;:Q&Rf"@% Xcw6mpLt 02 UtYwG#/w 另一方面,农某所获取的15000元利益,是建立在黄女士的损失之上,没有黄女士的损失自然没有农某的对应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mT&?DZ9< 再一方面,农某没有获取15000余元转款的合法根据。“合法根据”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中,法律规定是指行为人依法具有向对方给付财物的义务;合同约定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方具有向对方给付财物的义务。 @*^%^ P 7 DW_G Un^3%=; 03 ?my2dd,| 正因为黄女士与农某之间并没有转账给付的法定事由,即黄女士没有向农某付款的法定义务。同时,鉴于彼此也未曾有过相关约定,意味着黄女士也没有向农某付款的合同义务。 :`<ME/"YE 黄女士之所以会向农某转账,完全是由于“被转账”,也就是操作失误所致,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C|-QU )m<CmYr2 `g^b Qx 04 xjH({(/B>a 就不当得利的处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尽管农某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黄女士自己“主动”给他的,但农某同样必须无条件将15000元返还给黄女士。 Dt glPo_( 如果农某固执己见,黄女士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 :O/QgG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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