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一棵松 |
2016-12-09 20:48 |
mi Q*enZi 在2016年3月5日22时许,卢某思在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联街一小区开车往巷子里行驶,凌某亮从巷子里面开车往外行驶,两人在巷口会车时发生口角,卢某思便召集他人一起对凌某亮进行殴打,之后逃离现场。2016年3月17日,卢某思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31日,卢某思赔偿被害人凌某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00元,凌某亮对卢某思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凌某亮人体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k"gLg [attachment=33193] !.mR]El{K b6f OHy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某思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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